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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对2009年底前按照本市农村社会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金手续的人员增加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农保金增长水平,按照人均月金增加35元左右安排。每人每月增加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对年龄偏大、月金低于309元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二、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增加金的具体办法,逐步提高人员的金水平,缩小区、县内金水平的差距。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金所需费用由各区、县(含乡镇)农村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