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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路80号盛龙广场b区2单元30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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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服务热线:400-0123-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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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本市2009年底前已按小城镇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金手续的人员增加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每人每月增加70元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