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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路80号盛龙广场b区2单元30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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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服务热线:400-0123-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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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人员
年龄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
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555 460 -
≥35岁 610 488 46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660 528 46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保险金标准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