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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做好新老农保的制度衔接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新老农保个人账户衔接
(一)老农保参保人员保险关系衔接至新农保,老农保缴费年限视作新农保缴费年限。
(二)老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老农保个人账户中的集体补贴部分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集体补助部分。
(三)享受老年农民金补贴人员作为新农保参保对象,不再进行参保登记。
二、新老农保待遇衔接
新老农保待遇衔接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一)对于《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项人员,其原享受的老年农民金补贴标准低于《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金标准的,按照《实施意见》发放新农保基础金;其原享受的老年农民金补贴标准高于《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金标准的,先按照《实施意见》发放新农保基础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金补贴,过渡性金补贴由区县财政(含乡镇)支出。
(二)对于《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项人员,其原领取的老农保个人账户金继续发放;其原领取的老农保金扣除个人账户金后的标准低于《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金标准的,按照《实施意见》发放新农保基础金;其原领取的老农保金扣除个人账户金后的标准高于《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金标准的,先按照《实施意见》发放新农保基础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金。
(三)对于《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四)项人员,按照《实施意见》发放个人账户金;其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计发的基础金标准低于《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金标准的,按照《实施意见》发放新农保基础金;其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计发的基础金标准高于《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金标准的,先按照《实施意见》发放新农保基础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金。
三、老农保参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保
(一)参加老农保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小城镇(以下简称镇保)或城镇职工保险(以下简称城保)。
(二)上述从业人员到达金领取年龄时,关系转移衔接后不符合城保或镇保按月领取金条件的,可按老农保规定办理金申领手续。
四、老农保非农户籍人员参保
(一)在老农保以农、副业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非农户籍人员(除被征用地人员外)可继续参保;其年满60周岁,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领取金。
(二)已经领取老农保金的非农户籍人员,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领取金。
五、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金领取年龄及待遇支付
(一)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55周岁,符合老农保金领取条件的,可按老农保规定办理金申领手续。
(二)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期间,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领取金。
(三)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60周岁, 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领取金。
六、丧葬补助费支付
领取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区县(含乡镇)财政支出。
七、新老农保基金衔接
(一)老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划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
(二)区县(含乡镇)结余的老农保统筹基金和调剂金转入区县新农保基金,作为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部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统筹使用。
(三)“原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过渡性金发放,参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保或镇保后的基金转移,以及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的老农保基础金发放等。
(四)“原统筹基金”使用完毕后,由区县(含乡镇)财政继续承担“原统筹基金”部分支出的金额。
本通知自新农保试点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