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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为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二、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三、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四、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人员,其领取的由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标准低于目前享受的伤残津贴加上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后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五、由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
六、原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老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