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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路80号盛龙广场b区2单元30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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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服务热线:400-0123-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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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定点机构:
根据《法》有关规定,本市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从2011年7月1日起,和职业病费用不再从基本保险基金中支付。为做好参保人员和职业病费用的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职业病就医所发生的符合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保险药品目录、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定点机构暂按现行的有关规定申请结算。
二、职工因、职业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从基金支付。请市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和市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按月做好和职业病费用的划转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保险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