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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本市镇保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12年调整镇保金的范围是:2011年底前已按镇保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金。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