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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度本市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城镇居民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3.50%。
二、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息按自然年度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储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三、本通知执行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