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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
农村社会保险参保户撤消变更。
◆ 办理机构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区县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办事依据
《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险办法》(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
◆ 申办条件
参保户发生关闭、破产、分立、合并、转往外省市。
◆ 申请材料 (下列资料之一)
关闭的有关批文(复印件);
法院宣布的单位破产终结书(复印件);
批准分立或合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办事程序
1、单位应携相关材料到乡镇(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在参保户提出撤销变更申请。
2、经办机构审核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以及查询该参保户是否已无缴费和给付人员。
3、乡镇审核通过,指导参保单位填写《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险单位登记(变更)申报表》(申1表),审核不通过,则打印《单位登记(变更)告知单》。告知不通过原因,并退还全部材料。
4、区县农保中心对乡镇上传的资料和表格进行复审,若审核未通过,则打印《单位登记(变更)告知单》,下传至乡镇农保机构,并由乡镇农保机构递交单位;若审核通过,则打印《单位登记(变更)核定表》(核1表),下传至乡镇农保机构,并由乡镇农保机构递交单位。
◆ 办理期限
当日受理,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其他(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资企业、劳务型公司直接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撤销变更,凡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 申办表格(下载表格网址:表格下载栏目)
《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险单位登记(变更)申报表》(申1表)。
◆ 办事项目农村社会保险参保户撤消变更。 ◆ 办理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区县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办事依据 《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险办法》(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 ◆ 申办条件 参保户发生关闭、破产、分立、合并、转往外省市。 ◆ 申请材料 (下列资料之一)关闭的有关批文(复印件);法院宣布的单位破产终结书(复印件);批准分立或合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办事程序 1、单位应携相关材料到乡镇(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在参保户提出撤销变更申请。 2、经办机构审核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以及查询该参保户是否已无缴费和给付人员。 3、乡镇审核通过,指导参保单位填写《上海市农村社会保险单位登记(变更)申报表》(申1表),审核不通过,则打印《单位登记(变更)告知单》。告知不通过原因,并退还全部材料。 4、区县农保中心对乡镇上传的资料和表格进行复审,若审核未通过,则打印《单位登记(变更)告知单》,下传至乡镇农保机构,并由乡镇农保机构递交单位;若审核通过,则打印《单位登记(变更)核定表》(核1表),下传至乡镇农保机构,并由乡镇农保机构递交单位。 ◆ 办理期限 当日受理,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其他(注意事项)外商投资资企业、劳务型公司直接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撤销变更,凡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 申办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