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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于2008年11月1日起,开展《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
年审的范围为2008年10月31日前取得《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年审的形式
年审期间,职业介绍机构应在申报时间内主动申报年审材料,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面审查。
三、年审的内容
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内容包括是否仍然符合设立的许可条件、日常监督检查和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投诉和举报及查处的情况、职业介绍业务开展情况、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情况和社会公众意见等。
四、年审材料申报时间
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
五、年审材料申报内容及方式
职业介绍机构中,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年审申报的方式可以采用网上报送的形式(网址:www.baic.gov.cn)或邮寄报送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信地址见附件1)的形式。
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申报的方式采用邮寄或直接报送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形式。
申报方式采用邮寄报送的职业介绍机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年审申报材料”字样。
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申报材料包括《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年审报表》、年度职业介绍业务开展情况工作总结、《许可证》(副本)原件、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副本的复印件、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仅限香港独资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年审相关材料。
六、年审结果的公布
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结果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媒体和网络发布公告。
对逾期未申报年审材料或年审不合格的职业介绍机构,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七、年审工作要求
(一)年审期间,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重点结合日常管理监督机制的建立,通过对辖区内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和实地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评价记录,特别是职业介绍机构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经营实际与《许可证》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服务经营业绩年报表及《许可证》有效期等内容,并据实提出初审意见。
(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于2009年1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年审报表》(附件2)、2008年度职业介绍业务开展情况工作总结、《许可证》(副本)的原件、法人证书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的复印件、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仅限香港独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区县年审工作总结和《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日常管理检查评价记录单》复印件、《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年审报表区县汇总表》(附件3)、《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年审区县初审意见表》(附件4)和表格电子版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审期间暂停办理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手续。
特此通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