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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我市保险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人员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10年,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的,每人每月77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月700元。人员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的,每人每月88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月800元。
二、人员门诊补助金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70元。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