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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职工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对2015年全区职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保险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伤残津贴标准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职工中,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保险管理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其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资金渠道为:一至四级职工由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增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保险的,调增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关闭破产企业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已由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退休人员调增了基本金的人员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