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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调整本市镇保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14年调整镇保金的范围是:2013年底前已按镇保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金。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