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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2012〕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居民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制度。
二、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自愿参加居民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不符合职工基本保险参保条件;
(三)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
达到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迁入前其户籍所在地已经实施或应实施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再纳入本市居民保险范围。
三、基金筹集
居民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按年缴费,每年按规定缴纳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份(在1月份以后首次参保的,当年的缴费于次年1月份缴纳)。个人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任一个档次缴费。
(二)政府补贴。
1.政府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出资组建基础金。
政府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基础上加以补贴。其中:个人缴费100元,补贴30元;个人缴费200元,补贴40元;个人缴费300元,补贴50元;个人缴费400元,补贴60元;个人缴费500元,补贴70元;个人缴费600元,补贴80元;个人缴费700元,补贴90元;个人缴费800元,补贴100元;个人缴费900元,补贴110元;个人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参保人未按时缴费而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群体,在补贴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其缴纳保险费,其个人应缴保险费为其个人缴费档次金额减去100元补助。
2.基础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以上所有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共同研究确定。
四、建立个人账户
市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金待遇
金由基础金和个人账户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领取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金为每月20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金为每月300元。
(二)个人账户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六、金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加居民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未定期领取社会待遇的,年满60周岁,可从本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领取金。
(一)本细则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不用缴费;也可以个人申请在领取金前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保险费,一次性缴费享受政府补贴。
(二)本细则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也可以提前一次性缴纳以后若干年的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职工基本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首先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的年限,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本细则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以上(二)、(三)种情况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若缴费年限不足,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不发放基础金,可以申领按月发放个人账户金,发完为止。
七、缴费激励和待遇调整机制
市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金标准。
八、管理与服务
(一)个人账户管理。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领取金前户籍迁出本市的,其居民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出。领取金后户籍迁出本市的,不再转出保险关系,仍继续在本市领取金。
外地参保人领取金前户籍迁入本市的,其在原户籍地的居民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并转入本市,按本市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领取金的外地迁入人员,不再转入保险关系。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已在本市领取金的可继续领取,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将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未在本市领取金的,可以经本人申请,将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基金管理。
(1)居民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
(2)居民保险基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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