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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制度,确保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度起调整城镇居民基本保险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学生儿童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无业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60元,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城镇居民基本保险筹资标准所需政府补助增量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