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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女性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规定的,应在前三十日内书面向经办机构书面申请补助费,经办机构同意后,到属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保险金标准的补助费。
人员后六十日内,本人应出示以下证明材料申报补助费:
1、补助金申请书;
2、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书复印件;
6、独生子女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