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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险社会服务指南
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保险专用)》
一、申领范围
(一)《社会保障卡(保险专用)》(简称保险卡)的发放对象为:非本市社会保障卡发放范围的保险参保人员、其他暂时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保险参保人员。
(二)申领程序
1、城保人员
(1)《保险卡》由市、区县医保中心,按照其管辖范围,通知参保单位领取。
(2)参保单位应当携带市、区县医保中心发给的《领取〈社会保障卡(保险专用)〉通知单》,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向所属的市、区县医保中心领取《保险卡》,再发给参保人员。
2、个保人员
(1)个保在职职工需进行门诊大病、住院、家庭病床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时,可携带门诊大病登记表、入院通知单(或建床通知)及本人身份证,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领《保险卡》。
(2)个保领取金人员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区县医保中心申领《保险卡》并选定门急诊定点医院。
二、《保险卡》的使用
(一)《保险卡》仅供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不得出借、冒用、涂改、伪造。
(二)参保人员到本市定点医院就医、定点药店配药(不包括个保在职职工),或者到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医药费零星报销等保险事务时,必须使用《保险卡》(已发到《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应使用《社会保障卡》)。
(三)《保险卡》未损坏但无法使用的,参保人员可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进行更换。
(四)因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保险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故障的医院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五)在职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死亡或者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保险卡》应当缴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注销。
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保险专用)》挂失
一、电话报失
1、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障卡(保险专用)》(简称保险卡),可先拨打市医保中心的报失电话(62533197)进行报失,并提供遗失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险卡》卡号和单位名称。
2、电话报失经工作人员确认后,在1小时内停止报失卡的结算。同时,遗失者应在48小时内(即2天内,节假日顺延),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书面报失手续。
二、书面报失
1、参保人员遗失《保险卡》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时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书面报失手续,同时办理补卡申请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书面报失经工作人员确认后,在l小时内停止报失卡的结算(电话报失的已停止)。
三、撤销报失
1、参保人员电话报失至办理书面报失期间又找回《保险卡》的,可以携带《保险卡》及本人身份证,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撤销报失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撤销报失经工作人员确认后,在1小时内恢复《保险卡》的结算功能。
四、其他
1、在市、区县医保中心受理报失并停止报失卡结算前,因使用该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负担。
2、《保险卡》报失期间(电话或书面报失起至补发《保险卡》)所发生的急诊费,在领取补发卡的同时,可以在受理补卡申请的市、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保险专用)》的补卡、换卡、修卡
一、补卡
l、参保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保险专用)》(以下简称《保险卡》)书面报失的同时,可办理《保险卡》补卡手续。
2、自办理补卡申请手续起的第3个工作日后,可到办理补卡手续的市、区县医保中心领取新的《保险卡》。
3、领取新的《保险卡》时,需按规定支付工本费拾元。
二、换卡
1、《保险卡》发生损坏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损坏的《保险卡》,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换卡手续。
2、办理换卡手续后,由受理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及时发给新的《保险卡》,收回损坏的《保险卡》。
3、领取新的《保险卡》时,需按规定支付工本费拾元。
三、修卡
1、《保险卡》在医院、药店无法使用时,由医院、药店发给《就医卡损坏告知单》。参保人员应在3日内携带《就医卡损坏告知单》、本人身份证,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进行验卡。在保险经办机构无法使用的,直接在市、区县医保中心进行验卡。
2、验卡后可以修复的,由受理的市、区县医保中心修复后,将原《保险卡》退还给参保人员,继续使用。
3、验卡后不可修复的,由受理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换发新的《保险卡》,并收回原《保险卡》。属于参保人员保管不当的,需按规定支付工本费拾元。
四、其他
1、委托他人办理上述事宜的,被委托人应当出示其身份证。
2、因《保险卡》损坏不能使用而发生的当日急诊、门诊大病费,可在办妥修复或换发《保险卡》手续后,携带《保险卡》、《就医卡损坏告知单》、本人身份证及费收据,在1个月内向市、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保险专用)勘误
一、申请勘误
《社会保障卡(保险专用)》(以下简称《保险卡》)发生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参保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保险卡》,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勘误。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勘误办法
市、区县医保中心受理后,对申请勘误的内容进行甄别,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1、属于《保险卡》上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打印错误的,换发新的《保险卡》,同时收回原《保险卡》。
2、姓名中的字是属于冷僻字的,可由手工填写正确姓名,加盖冷僻字确认章后发还参保人员。
3、属于信息错误,发给《办理姓名、身份证号码勘误手续告知单》。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的经办人交有关区县社保中心(个保人员直接交区县社保中心),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实后,发给回执。
参保人员本人或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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