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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保险条例》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48号)精神,现对我市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保险金
保险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一类区为645.00元/月;二类区为585.00元/月;三类区为547.50元/月;四类区为510.00元/月。
二、其他保险待遇
(一)补助金
门诊补助金按照人员金标准的6%计发,一类区为38.70元/月;二类区为35.10元/月;三类区为32.85元/月;四类区为30.60元/月;
住院一次性补助金随保险金标准调整。
(二)补助费
女性人员在领取金期间,符合计划规定的,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金的补助费,其中:一类区为1935.00元/人;二类区为1755.00元/人;三类区为1642.50元/人;四类区为1530.00元/人。
(三)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照《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的通知》(市劳发[2008]15号)执行。
(四)人员领取保险金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继续领取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其标准为原保险金的80%。继续领取保险金的标准为:一类区516.00元/月;二类区468.00元/月;三类区438.00元/月;四类区408.00元/月。
三、保险待遇标准类区划分
一类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市本级
二类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
三类区:周至县、户县
四类区:蓝田县
四、新调整的标准从2011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人员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47号)精神,对2010年12月仍在享受保险待遇的人员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所需资金从保险基金中列支(列2010年“其他费用支出”)。
六、各区县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完成物价补贴发放和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