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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保险条例》的通知(陕人发[1998]37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
基本保险费向当地经办机构解缴;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破产、撤销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基本保险关系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的,其欠缴和应缴纳的职工基本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
第十七条 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当依法向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