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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西安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阶段性对全市、、保险费率进行统一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
执行期满后,三项费率均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一)保险。全市统一将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1%,职工个人负担0.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保险。全市统一将参保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险费率下浮至0.2%。将企业参保单位保险费率下浮至现行费率的50%。保险费率调整后,参保企业费率不得低于0.2%,已下浮至0.2%的企业不再调整费率。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保险。全市统一将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5%下浮至0.2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四)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企事业参保单位已缴纳的三项费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从下次应缴三项费中扣除多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