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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保险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保险金包含四部分:
基本金 = 基础金 个人帐户金 过渡性金 调节金
1 基础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 个人帐户金标准=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 过渡性金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4 调节金月标准2006年按130元发给。从2007年1月1日起,每年月标准减少13元,2016年1月1日后不再发给调节金。
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时,1992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确定,与1993年之后每年的实际缴费指数合并计算平均缴费指数。
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只包含上条1和2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