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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山西省实施〈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提出认定申请。在申请时,应当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供);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此外,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等情形,在申请认定时,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