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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提取与转移审批业务,防范资金风险,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提取转移业务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1、提取转移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负责人审批;
2、提取转移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资金部负责人审核后,由资金部分管主任审批;
3、提取转移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资金部负责人和资金部分管主任审核后,中心主任审批;
4、缴存单位同一天多次办理提取转移业务的,以当天所有业务的申请金额合计数为审核标准,逐笔履行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